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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6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52********,汉族,高中文化,平度市**集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号,现住平度市**街道**楼**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30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平度市**街道**楼**号楼**单元***户自己家中开设赌场,摆放“三七”电子游戏机十三台,提供给参赌人员赌博,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十三台“三七”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三七”电子游戏机;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平度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卫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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