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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楼**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手机上先后创建名为“同学”、“猪年大吉”的微信群,通过微信关注公众号“众亿棋牌”购买用以赌博牌九房间的房卡,并将购买到的房卡链接发送到上述微信群,供该微信群内的参赌人员点击链接进入房间进行赌博,然后抽取赢家赢钱的5-10%作水钱。其中,胡某某负责创建一未命名的微信群用于结算每日的抽水、购买房卡费用、获利分成的情况,以及以“备用金”的名义进行出资来用于赌博群的管理;被告人杨某某负责财务结算,以及在赌博群负责发放房卡链接。直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胡某某等人总共抽水约32400元。2020年5月12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公寓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肆册、光盘壹张、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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