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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7********,高中文化,汉族,中共党员,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民委**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广南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南县**镇**村委会**街**号自己家中开设“广南县**老杨电玩游戏室”,在游戏室内提供老虎机、捕鱼机、水果机等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开设游戏室期间,唐某、季某某等30余人经常到游戏室进行赌博。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将所有游戏机进行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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