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3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林某、黄某甲、李某甲(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南宁市江南区**办**处**村2队**坡一在建幼儿园一楼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牌“筒子”赌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并雇佣李某乙(已判决)、班某某(已判决)等人负责发牌、望风等工作。2018年3月30日2时许,公安人员查处该赌场并当场抓获李某乙、班某某及参赌人员陆某甲、梁某某、杜某某、陆某乙、沈某某、秦某某、陈某某、黄某乙、胡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农某某、覃某某、丘某某等人。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甲、梁某某、杜某某、陆某乙、沈某某、秦某某、陈某某、黄某乙、胡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农某某、覃某某、丘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班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伟
检察官助理:刘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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