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5********,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现案件已全部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坡***号自己家中、流动到村口的“**食杂店”小卖部内,多次通过手工记录、微信记录的方式长期收取附近村民的“六合彩”报单,每期由杨某某统计后在微信上报给微信昵称“***”的人作为庄家,以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为标准与下注村民进行结算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某每期均能获取总金额5%和中奖号码1倍赔率的好处费。2019年,杨某某向上家微信转账“六合彩”报单赌资累计31937.5元,上家赔付给中奖村民和杨某某获得的好处费累计28920元。2019年12月29日,公安人员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用于微信交易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交易微信记****;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杨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宁雅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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