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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3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镇**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座**房作为场地,并购买麻将桌、麻将牌、“花牌”作为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以“湖北麻将”、“花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分为两个时间段赌博,分别为12时至18时、18时至次日凌晨2时。被告人杨某某每个时间段每张麻将桌抽水120元,每个时间段打“花牌”抽水80元。据被告人杨某某交代,自2019年10月11日开设赌场至被查获时,共有20多人曾到赌场参赌过,其从中抽水渔利人民币15000元,所得赃款已被花用。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及参赌人员毛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郑某某、王某乙、蔡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鄢某某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71900元,赌具麻将牌二副、“花牌”一副、记账单2页。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记账单2张,租赁协议书、收款收据、杨某某开设赌场案平面示意图,对涉案人员、案发地点、赌博工具、账单记录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李某丙、白某某、宋某某、李某甲、郑某某、赵某某、蔡某某、王某甲、鄢某某、毛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郭某某、孙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晖

2020年3月2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量刑建议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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