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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81********,瑶族,务农,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并给予场地费,杨某某同意后在其家中提供桌椅,供何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扑克牌“划龙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达20-30人,并从中抽取“水子钱”。事后,杨某某收取200元场地费。

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再次提供桌椅,供何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达20-30人。当日23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桌椅照片、对讲机照片、扑克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3.何某某、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6.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皇增

检察官助理:刘亚琴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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