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庄**组**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柬埔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赌博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仍然从事网络赌博推广业务,并提供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给网络赌博公司用于资金结算,收取赌资18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另查明,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退赃5000元人民币至丰县公安局;2019年10月25日在合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主动投案,并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账单、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赌博公司从事网络赌博推广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检察官助理:李启铭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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