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平舒镇北关村**宿舍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廊坊头牌”赌博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代理,创建虚拟空间“茶馆”,从上级处购买44307元金豆,在该房间组织王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每局结束后以房间费的名义向参赌人员收取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他人进入其开设的网络虚拟房间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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