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马尾区**镇**村**小区门口开设棋牌室。该棋牌室一楼用于赌客以“斗地主”、“钓鱼”等形式休闲打牌,并抽取一定费用;二楼用于赌客以“五张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赌客每下注1000元抽取20元人民币的比例进行抽头,每晚抽头渔利约1000元人民币,持续时间达20余日,期间抽头渔利累计数额约两万余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酒店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店面租赁合同;2.证人郑某甲、田某某、连某某、郑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郑某丙、陈某甲、林某某、王某某、张某丙、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

检察官助理:薛海燕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