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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苍南县金乡镇江南人家小区9幢1-2号店里通过手机微信方式收取赌客徐某某、曾某某等十余人六合彩投注,后陆续将六合彩赌资转押至上家林某甲处(另案处理),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苍南县金乡镇江南人家小区9幢1-2号店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共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30余万元,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出其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林某乙、曾某某、阮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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