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镇**社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蒙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尹某某在租用的**街**号开设茶室,后廖某某与戚某某、林某某等人以入股形式加入该茶室经营,此后由尹某某提供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以牌九牌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并向赌博人员收取庄家每人次200元,闲家每人次20元的入场费用,开设约一个月后,因生意不好众人散伙。
至2014年3月,廖某某再次与戚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入股尹某某在**街**号的茶室共同开设赌场,并由尹某某提供场所开设以牌九牌为赌博形式的赌场,赌场收费方式不变,后同案人辛某某、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均以入股形式加入经营赌场,开设赌场期间由廖某某、陈某某向赌客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交由尹某某管理,约每10天分配一次盈利,2014年8月15日该赌场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经统计当日共查获涉赌人员20人。众人开设赌场期间共营利15至20万元。
该案经蒙自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判决被告人尹某某、廖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辛某某、吴某某、官某某、戚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某被蒙自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11月12日17时杨某某经民警电话规劝主动到开远铁路公安局蒙自站派出所投案,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自市家中,联系电话139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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