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一款名叫“大亨互娱”的手机APP软件开设赌场,邀约杨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该软件赌博,并按照系统规则抽取下线人员充值的百分之二谋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台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下线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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