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渝中区**湾**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8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成为赌博网站“**东方”的代理,通过微信、银行卡接受赌客左某某、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转入赌资,再转给“**东方”网站,为赌客上分用于赌博,从中获取洗码费。杨某某共计接受赌客投注199万余元。
经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说明:“**东方”网站具有充值换筹码、投注押“龙虎”的赌博功能特征。
2002年4月19日10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山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四支路江北区老年大学附近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网站“**东方”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光军
检察官助理:杨文婷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2张,散页5页。
3.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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