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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3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路**号**幢**,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单元**。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22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租赁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鹤林巷81号门市为赌博场所,为前来该场所赌博的人提供麻将机、麻将等赌具,采取打100元拖200元“倒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出借、回收筹码的方式为参赌人员兑换、结算赌资,以对参赌人员每人每场抽取1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在此期间,杨某某抽头渔利共计53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目笔记本4册、涉案手机1部、赌具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记录截图、财付通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尹某某、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数据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财付通交易数据内容光盘、手机数据内容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二张。

3.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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