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56********,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16日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18日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微罪不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其租用的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门市、大足区龙水镇老汽废厂、龙水镇金龙花园“一匹狼”茶楼组织赌客以“起码股”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某从每把赢家所赢金额中抽取5%,杨某某共计开设赌场30余天。
2020年5月2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的大足区龙水镇老汽废厂当场查获2名赌客;2020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在大足区龙水镇金龙花园“一匹狼”茶楼杨某某开设的起马股房间查获20余名赌客,其中18名赌客当天参与赌博,收缴赌资22499元;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现金5670元,现场查获赌具扑克牌2副。
另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了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号门市,和其妻子王某某在该门市内组织赌客以“起码股”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某从每把赢家所赢金额中抽取5%,杨某某、王某某共计开设赌场60余天。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即被羁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及现金;
2.证据保全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曾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和现金人民币567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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