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梅文,浙江甄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推广“GM”赌博平台,招揽社会人员以“北京赛车”、“幸运飞艇”、“极速赛车”、“澳洲幸运10”方式进行赌博,赌资金额达300余万元,后通过赌资返水非法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退缴75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GM
娱乐后台管理系统及飞单系统下注记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方某某、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视频、手机提取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新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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