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2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处获得网络赌球账号后发送给姚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均另处),供上述人员赌博,并予以结算。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记录》、刻录的通话光盘、证人姚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分别向三人发送网络赌球账号供三人赌博的事实。
2.证人姚某某的手机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多次向杨某某转账的事实。
3.证人潘某某的手机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于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通过向杨某某转账及其参与赌球网站的页面。
4.证人刘某某的手机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于2020年9月与杨某某结账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经过。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向三人发送网络赌球账号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