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7年2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邓辉,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12月,通过在“闲聊”APP上建群,并以群主的身份来邀约人员去开设好的“皮皮麻将”APP“房间”内打麻将,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将“战绩”分数发送至闲聊APP群内,随后在群内按照分数进行资金结算,赢家按照约定将2-10元的“房费”支付给群主即被告人杨某某。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采用收取“房费”等方式抽头渔利共计383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词,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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