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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街**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0年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2年1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5日;2013年5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2018年3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同年11月25日。因事实不清,于同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洗浴对过平房内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同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现场查扣的六组48台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

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物品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赌博游戏机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1392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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