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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办事处**村八组4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0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为“千金城”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会员并接受下级会员的投注,涉案赌资73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回赌资和非法所得共计2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被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无前科情况;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情况;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千金城”账户情况、手机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为千金城担任代理,接受下级会员投注及非法获利情况;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杨某某手机及银行卡情况;罚没收入票据证明被告人杨明退交赌资及违法所得情况;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在千金城参与赌博的情况;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会员杨明及接受投注的情况;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为千金城担任代理并接受下级会员投注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会员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耀琴

何  涛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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