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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4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镇**村。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闲聊”手机APP建立“天若有情1”等闲聊群招揽赌客,供他人在“一起玩温州麻将”手机APP上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以收取“入会费”的方式牟利,参赌人数40人以上,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在平阳县**镇**村一住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财物暂扣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残疾人证复印件、病情诊断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杨某乙、温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张  虹

检察官助理  戴  国

2020年7月14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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