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5〕19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乡**村**组**号。2015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开设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社**号的档口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至2015年8月22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位育社141号的档口内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起获记录“地下六合彩”投注情况的二联收据4本、记账笔记本2本,自制数据册2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辨认笔录;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嵘
2015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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