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兴安县兴安镇 **路**市场**巷*号出租屋、兴安镇***小区、以及**镇**村委**村其老房子中,召集朱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十余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燕飞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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