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以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开设台州市新大浪淘沙商务酒店及台州市新大浪淘沙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名剑休闲会所、台州经济开发区极点动漫游艺厅、台州经济开发区风云动漫游艺厅等,在上述酒店、游艺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组织妇女在上述酒店、会所以及椒江耀达大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台州市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且内部层次分明,分工明确。以上各场所均以徐某某为具体经营者,由各出资人共同出资,共享非法收益分成;由吴某某负责管理各场所的财务及其他事务。在组织卖淫业务中,聘请卖淫女领班,与卖淫女领班约定卖淫所得利益分成,并由卖淫女领班招募卖淫女,通过制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统一卖淫流程、收取押金、设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在开设赌场业务中,通过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招揽赌博人进行赌博活动。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在椒江极点动漫城负责收银以及给客人上下分,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在台州市新大浪淘沙大酒店有限公司赌博游戏厅负责带客人赌博以及给客人上下分等,其中2015年8月份请假一个月。在其任职期间,两处赌场获利合计人民币1286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合计人民币47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在河南省伊川现可丽晶有限责任公司车间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大浪淘沙商务酒店主管级以上名单、对账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刘某某、徐某某、鞠某某、孔某某、申某某、王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到以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晨霄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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