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6********,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2017年1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参赌人员张某某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号楼**,参赌人员潘某某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栋**。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澳门****”赌博网站,利用微信等上网工具,接受赌博人员张某某、潘某某(以上两人均在龙岗的家中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账和下注)、“高某某”(未到案)下注进行购买六合彩赌博。经核实,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张某某涉及赌资77960元,潘某某涉及赌资13810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8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9日参赌人员张某某因投入大量赌资且被被告人杨某某微信拉黑,以为被骗遂报警。2020年7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楼*室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比对,判决书,转账记录,投注网站图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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