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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8****,汉族,中专文化,保险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办事**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至30日,时某某、姚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在枣阳市**办事处**村**饭庄、**办事处**大道**龙庄、**城旁一民房内开设“百家乐”赌场,召集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和5月29日提供其位于**城附近的仓库用于赌博,且其本人也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赌博场所及赌博用具照片等物证;2.银行流水账、POS机签购单、手机备忘录、短信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沈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利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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