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小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以来,周志光(已判刑)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栋**号**号架空层内经营一家无名麻将馆,为非法牟利,其在该麻将馆内接受违法人员彭某某、阳某某、蔡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下注购买地下六合彩,然后报单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再报单给上线“明老板”(未到案,另案处理),其从中获取下注金额12%的水钱。经查,自2016年7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下线周某某之间地下六合彩的赌博结算往来资金总计20万元左右。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开奖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彭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周志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碟二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