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蒙自市,住蒙自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1月26日被蒙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0年8月4日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境外“港都贵宾会”(后更名为“小勐拉港都娱乐会所”、“金三角国际”)赌博网站代理,代理工号为6312,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杨某某招揽人员到该境外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该境外网站按照参赌人员投注金额的0.9%返给被告人杨某某。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普某某、刘某某赌博,并将自己在该境外赌博网站注册的账号631201和631202交给普某某、刘某某进行赌博。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普某某投注款共计人民币2804860元,刘某某向该境外赌博网站投注共计人民币688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接他人电话通知后到屏边县玉屏镇客运站对面的防水工程部接受民警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3、证人普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搜查、检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参赌人员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28736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二次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被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243页;
3.随案移送笔记本电脑一台、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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