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因严重疾病未能执行,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至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长乐区**街道**村民房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玩“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直到案发共抽头渔利人民币约6000元。
2018年8月1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到航城派出所附近办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约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锋
检察官助理:吴成所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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