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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08年6月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洪某某(另案处理)在晋江市**镇**村**路**号一楼大厅,提供场所、赌具供参赌人员利用麻将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杨某某受雇负责管理赌场。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参赌人员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32人,查扣赌具麻将8副、赌资人民币86元、用作五元筹码的剪角卡11张、用作十元筹码的白卡235张,并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OPPO”牌手机1部。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42332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具、赌资等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杨某某手机数据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享勇

检察官助理陈诗鑫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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