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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罪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7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雨花区**街道**路**号**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同案犯陈某某、刘某(均已判刑)一起,租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社区**公寓*栋*楼*号门面开设一家无名麻将馆,为前来参与麻将赌博的人员提供赌博活动的场地。该麻将馆每天分为四场次,分别是8:00——12:00、12:00——18:00、18:00——24:00、0:00——8:00,每场次按100元每人的标准从中抽水盈利,赌客在该麻将馆内则按照每盘300元一炮、自摸400元每人的赌注进行转转麻将赌博。2018年4月21日至5月20日共计“抽水”148250元、同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共计“抽水”145350元、同年7月21日至25日共计“抽水”21450元,该赌场共计非法获利31万余元,除去开销后,被告人杨某甲获利约8万元,同案犯陈某某、刘某各获利约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收据、赌场账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万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陶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田某某、严某某、杨某乙、何某某、易某某、曹某某、陈某乙、易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陈某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开设麻将馆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78611****。

2、移送案卷四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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