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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强制猥亵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 曾因盗窃,于2010年9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分局帝湖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强制猥亵儿童罪、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20年8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翻窗进入新郑市**路**学院**宿舍楼**楼**室,发现宿舍里住的是女生,杨某某企图猥亵时被惊醒的女生王某某发现,立即逃离,后杨某某又翻窗进到**宿舍楼**楼**室,掀开被害人李某某的被子进行猥亵时被发现,杨某某立即逃离,杨某某又翻窗进到**室,依次掀开被害人祁某某、黄某某两名女生的被子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祁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牛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勘验笔录; 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深夜潜入女生宿舍,对宿舍女生进行猥亵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君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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