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路**号**幢**的家中趁被害人张某某(男)睡熟之机,脱下张某某的裤子,用手摸被害人的生殖器,并用嘴对张某某进行“口交”。报警后杨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健
检察官助理:甘永霞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4520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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