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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强制猥亵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社,农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在泾川县名都花苑工地3号楼东单元施工电梯处,被告人杨某某用推着水泥车子进入电梯内,调戏开电梯的女工何某某,并摸了一下她的屁股,何某某停下电梯朝杨某某的胸部打了一拳,并让杨某某离开了电梯。

2、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在泾川县名都花苑3号楼工地18楼东侧单元一房间保洁员姚某某给墙面浇水,被告人杨某某上前在姚某某的胸部摸了一下,姚某某用水浇了杨某某。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泾川县名都花苑3号楼东侧单元18楼姚某某清扫建筑垃圾,被告人杨某某上前在姚某某胸部摸了一下,姚某某用笤帚打了杨某某一下。

4、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泾川县名都花苑3号楼东侧单元24楼姚某某拿铁锨清理建筑垃圾,被告人杨某某上前夺下铁锨扔在旁边,在姚某某的胸部摸了几下,姚某某骂了杨某某几句。

5、2020年6月2日下午3点多,在泾川县名都花苑3号楼东侧单元13楼姚某某清扫楼梯卫生,被告人杨某某上前从后面抱住姚某某,摸了姚某某的胸部,在姚某某裆部抓了几下,姚某某拿扫帚打了杨某某一下。后姚某某到泾川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188.08元。经鉴定,姚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姚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3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锁贵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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