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0********,汉族,高中文化,西充县实验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赵某某,女,23岁。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完成教学后送学员回家。送完其他学员后,在送学员赵某某回家的途中,杨某某以单独带被害人赵某某练车为由,驾驶教练车辆从西充县晋城镇鹤鸣渔村驶往西充县九龙潭水库后山,将车辆停在了一偏僻小路边。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开始亲吻坐在副驾驶的赵某某,并强行将赵某某拉到车辆后排,在后座上杨某某不顾赵某某的反对,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亲吻,并抚摸赵某某的身体。当被告人杨某某知道赵某某正在月经期间后又要求赵某某帮助其手淫,赵某某拒绝后,被告人杨某某当着赵某某的面进行手淫,并将精液射到了赵某某的大腿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等笔录;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慧丽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单页证据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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