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在东至县**镇华联超市买东西,从超市出来遇见被害人汪某某,两人相约到**看菊花节演出。后杨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两个孩子和汪某某到**中学,将孩子留在**中学看演出,带着汪某某到**领小红旗,并在**玩了三四十分钟。10时许,杨某某又将汪某某带到**镇步行街自己的租住房,杨某某进入孩子房间找吃的,汪某某站在杂物间。后杨某某让汪某某进卧室一起帮忙找。见家中无人,杨某某遂产生与汪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接着杨某某关上房门,并强行将汪某某按倒在房间的木床上。汪某某用力推杨某某肩部,并大叫“不要搞”。杨某某把手伸进汪某某上衣摸其乳房,隔着内裤摸汪某某阴部。期间,汪某某反抗并叫喊。杨某某亲汪某某的嘴和脸,汪某某咬了杨某某的嘴。后杨某某将汪某某裤子往下脱,汪某某拉着裤子不让杨某某脱。杨某某接着脱自己的裤子,并掏出生殖器,准备插入汪某某的阴道。由于汪某某反抗,杨某某一紧张就射精了。此时杨某某的丈母娘打来电话,称两个孩子吵着要喝水,让杨某某买水。于是杨某某放开汪某某,穿上裤子,汪某某也穿上自己的裤子。后杨某某骑摩托车带着汪某某来到东流中学后分手。汪某某在**中学碰见初中老师刘某某,并告诉刘某某自己被人强奸了。刘某某遂让其报警,汪某某即拨打110报警电话。2019年11月3日14时许,杨某某在自己的租住房内被抓获。
11月16日,汪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11月26日,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杨某某内裤上可疑斑迹检出的人精斑基因型、杨某某阴茎擦拭物检出的人基因型、杨某某左手指甲擦拭物检出的人基因型、杨某某右手指甲擦拭物检出的人基因型、王慧内裤上可疑斑迹检出的人精斑基因型、汪慧外阴擦拭物上检出的人精斑基因型与杨某某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90×1026倍。
(2)送检的汪慧指甲擦拭物检出的人基因型与汪慧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7.36×1026倍。
(3)送检的汪慧左右乳头擦拭物均未检出人基因型。
(4)送检的汪慧阴道擦拭物未检出人精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1部;男士内裤、外套、牛仔裤、衬衫各1件;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东至县第二人民医院超声影像报告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倪某某、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佩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东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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