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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8时至19时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号楼**单元**楼**号自己家中卧室,欲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关系,被告人杨某甲去扒王某某的裤衩,被害人王某某哭着与其撕扯,用力推被告人杨某甲,但因肢体残疾体力不支,被告人某某某强行扒掉王某某裤衩,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后,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报警登记;

(3)户籍证明:

(4)急诊病志;

(5)情况说明;

(6)微信聊天记录;

(7)残疾人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证人白某某证言;

4.鉴定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肢体残疾的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玲

检察官助理:梁婉聪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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