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三团乡**街村**街屯,现住蓬莱市开发区**宿舍。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7时许,在蓬莱市开发区**公馆**号楼**层工地内将**人刘某某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