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8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被害人黄某某家,见只有黄某某一人在家,便在黄某某家呆了约2小时,后将黄某某按在床上,强行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副检察长:梁道义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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