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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强奸案)_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张家口市经开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排**号)。199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4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手电、自制头套,爬窗进入位于张家口市经开区姚家房镇姚家房村的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用手掐住被害人李某某的脖子威胁其不要大叫不要反抗,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卢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搜查、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恒

检察官助理:陈素君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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