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村**组,住**巷**号,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1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罚款2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4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邀约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咸宁市咸安区浮山旗鼓村一组**餐馆(市中心医院对面)吃饭、喝酒,22时20分许,杨某某驾驶小车送被害人王某某,途经锦龙路**家具城门口路段时停车,让醉酒的被害人在副驾驶座向车外呕吐,擦拭完毕后,杨某某放倒副驾驶座位,从驾驶室侧身搂抱被害人以示安抚,见被害人没有抵触,顿生意图性交的邪念,爬到副驾驶按压住被害人,不顾被害人言语制止和肢体反抗,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处,再将自己王某某处,一边亲吻被害人脖子和脸部,一边用生殖器摩擦被害人阴道口,意图插入被害人阴道,被害人激烈反抗,抓伤杨某某面部、颈部,并拨打110报警,杨某某见此情形便停止性侵,继续驾车送被害人某某甲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三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赔偿协议、谅解书、判决书等书证;2、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广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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