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6日依法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李某甲的微信,并以虚构的买树苗的理由约李某甲至长兴县**镇**茶楼**包厢。李某甲至该包厢后,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亲脸颊,手摸阴部、胸部等方式,欲对李某甲实施强奸,李某甲采用手推打、脚踢的方式反抗,杨某某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至长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辨认、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手段欲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新航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30506****)。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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