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86********,白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镇**村**组。2013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原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受王某某和张某甲的安排,采取堵工、暴力威胁的方式迫使原承接贵州贵安新区某某湖支线绿化景观种植土供应工程的被害人韦某某、龙某某、陈某某退出后,获得了该种植土供应,并将供应单价提高到每方32元,后张某甲、王某某顺利结算了工程款20万元。经贵州某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某某支线景观工程推断性意见未不含工程价款未122500元,取得利润为80500元,通过强迫提高供应单价多计工程价款为31500元。
2.2019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到贵安新区某某镇泰某某时代某某府KTV唱歌,被害人李某某与四名同事受邀到杨某某等人唱歌的V12号房间内陪杨某某等人喝酒唱歌。直到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趁李某某在包房内上厕所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控制在包房厕所内,并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微信转账截图照片、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工程造价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强揽工程,情节严重;以暴力方式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霞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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