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8********,汉族,专科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原大方县交通警察大队**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小区**组**号楼**单元**,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小区**组**号楼**单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杨某某伙利用自身交警的身份及查车的权利,强迫大方县鼎新乡**厂提供地盘给其安装油罐储存轻质循环油;
2、2020年4月5日晚,杨某某带队在大方县**乡石牛角处设卡查货车超载,刘某甲、周某甲等人驾驶货车为了不被查处等到凌晨,杨某某等人仍未收队,五名驾驶员商量后共同凑了500元给杨某某等人后驾车通过卡点。第二天,杨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叫黄某某介绍刘某甲等货车驾驶员购买杨某某销售的油,以后超载遇见可不处罚,后刘某甲、刘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罗某某五人为了运货超载不被处罚,被迫数次购买杨某某销售的价值24000余元的轻质循环油;杨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 平 检察官助理:左佳佳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记账本二本、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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