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1211966********,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乡**村**组。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向本院交办该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199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袁某甲、贾某甲、袁某乙(均已判决)在合肥市**村宿舍区,将停放在38号楼下的车牌号为皖A**的红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109500元)盗走,后以2.65万元价格卖给他人,杨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人民币。案发后,此车被追回,退还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
2.2000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袁某甲、贾某甲、袁某乙在合肥市**路**号,将车牌号为皖A**的红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108400元)盗走,后以2.3万元将该车卖给他人,杨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人民币。
3.2000年9月26日夜至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贾某乙、周某某、吴某某(绰号“吴小四”)、袁某丙(均已判决)至安徽省凤台县**乡路段盗窃国某车辆上的生猪共六头,价值2965元。此次盗窃生猪被发现后,杨某某等人将盗窃的生猪丢弃后逃跑,周某某被当场抓获。
二、抢劫罪
200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贾某乙、周某某、袁某丙、吴某某持枪、驾驶一辆面包车至安徽省凤台县**乡**村,盗窃村民蔡某甲、蔡某乙家生猪五头。蔡某乙发现后报警,杨某某、贾某乙等将盗窃的生猪丢弃后驾车逃窜。逃窜途中,该盗窃团伙开枪抗拒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机动车、生猪,数额巨大;杨某某参与盗窃生猪在逃窜过程中开枪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九、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郜 明
检察员助理:周荣萍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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