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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一区检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2001********,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镇**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上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梁某某、邱某某、饶某某、韦某某、陆某某、孙某某、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某某临时公交站附近路段,持刀具、棍棒威胁,并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虞某某,当场抢走其车牌号为粤JK****的蓝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

同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印刷厂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后缴获赃物摩托车和作案工具砍刀。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某某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作案工具砍刀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3、案卷材料4册、光碟1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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