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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身份证号码612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子洲县****2005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07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7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达成卖淫嫖娼合意,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麦积区马跑泉镇石咀村的西北永新集团甘肃营业有限公司门口下车,二人下车步行一段距离后,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威胁张某某交出手机,并说出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使用张某某的微信扫描杨某某随身携带的二维码,将张某某微信余额中的595元钱转走,又抢劫张某某的一部OPPOA5手机、两个手镯及一个戒指、一条项链饰品。2019年7月24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被抢的手机价格为720元。

2019年7月15日1时许,张某某在麦积区凤凰路再次看到被告人杨某某,与群众配合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扭送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马跑泉派出所。

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595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               

   

                                   检察员:牛舒彤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随案移送案卷3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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