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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彬,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 2007年8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帽子、眼镜、口罩,伪装后在安达市南横九道街租乘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黑M*****),回安达市**镇**村**屯,二人讲好车费50元钱的价格,杨某某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后面的座位上。在途中刘某某和杨某某聊天,刘某某问杨某某多大岁数了,杨某某谎称24岁。当车走到安达市**镇**村原老供销社后边的道上时,被告人杨某某让刘某某把车往右转后停车,杨某某便给了刘某某50元钱的车费。杨某某下车后还没等刘某某把车开走,杨某某在地上捡起来一个木棍子,又从右侧回到了这辆出租车的副驾驶后位上,杨某某上车后就把车熄火了,并把车钥匙拔下来放到自己的右侧衣服兜里;同时杨某某用左手搂住刘某某的脖子,用右手拿木棍子顶住刘某某的前胸说:"我没钱过年了,把钱拿出来,你如果不给我钱就整死你。"刘某某害怕后就从驾驶员侧车门储物格里拿了460元钱给杨某某,杨某某把这460元钱放在自己的右侧衣服兜里,后杨某某让刘某某用她的手机给其转2000元钱,刘某某说跑一天活也跑不了2000元钱,杨某某让刘某某给他看手机里有多少钱,杨某某看了刘某某的手机里微信红包里有700元钱,让给其转过来。在要转钱过程中,朱某某开车来到了刘某某的出租车后边停下了,刘某某发现来人便跑出求救,并大喊有人抢劫,杨某某见来人就从出租车门右侧下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朱某某辨认出抢劫的人为本村杨某某。2020年1月16日14时许,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安达市**镇**村**屯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照片。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诉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春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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