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戴某某、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骑着摩托车到**镇**大马路时,遇上陈某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遂产生歹念,跟随陈某某至**镇**村委**村高速桥路段,将陈某某的车逼停,采取威胁的方法抢走陈某某现金200元,因嫌钱少了,接着搜陈某某的包,没有搜到财物后,被告人杨某甲又逼迫陈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转了200元到其手****,后驾车逃离。
2020年1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秀娟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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